合规的炒股投资软件 永赢伟益债券A,永赢伟益债券C: 永赢伟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2号)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永赢伟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
永赢伟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2 号)
重要提示
永赢伟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8】年【11】
月【1】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768号文准予注册募
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指定媒介进行了公开披露。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8年12月13日正式生效。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永赢伟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更新,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管理人
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
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的基金品种,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
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资产,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
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
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
交易市场流动性不足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
收违约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将资产支持证券(ABS)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
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
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
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
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
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
动性风险等,由此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本基金将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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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债券为非公开发行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
大。若发行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
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从而可能给基金净值
带来损失。
本基金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的中小企业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该类债券不能公开
交易,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
协议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一般情况下,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交易不活跃,潜在流
动性风险较大;并且,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限制,本基金
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从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损失。
本基金在募集成立时及运作过程中,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
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50%(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
超标的除外)。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通过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
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
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
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
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
负”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
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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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0月31日,投资组合报告为2024年第3季度报告,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2024年9月30日(本招募说明书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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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永赢伟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2 号)
第一部分 绪言
《永赢伟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永赢伟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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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书》及其更新
要》及其更新
告》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修订,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
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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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会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
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
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公司或接受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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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得超过3个月
放日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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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收取赎回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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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
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
到公平对待
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
账户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非一方过错
情况下的电力和通讯故障、系统故障、设备故障、网络黑客攻击以及中国证监会、
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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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46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21世纪大厦21、22、23、27层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设立日期:2013年11月7日
联系电话:(021)5169 0188
传真:(021)5169 0177
联系人:沈望琦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1280号文件批准,于2013年11月7日成立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初始注册资
本为人民币1.5亿元,经工商变更登记,公司于2014年8月21日公告注册资本增加至
人民币2亿元。
元。
目前,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643,41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Oversea-Chinese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出资人民币256,590,000元,
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8.51%。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马宇晖先生,董事长,硕士。18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金融市场部产品开发副经理、经理,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
理,宁波银行副行长。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永赢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丹丹女士,董事,硕士。曾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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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副总经理,资金营运中心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
长。
方圆先生,董事,本科。曾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支行公司银行部二部
副经理、鄞州支行交易银行部副经理、鄞州支行公司银行部三部副经理(主持工
作)、鄞州支行古林支行行长、鄞州支行副行长、无锡分行副行长、上海分行副行
长。现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富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陈德隆先生,董事,硕士,新加坡籍。曾任星展银行首席风险官;星展银行
(印尼)董事;星展银行(中国)监事。现任Oversea-Chinese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新加坡华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球企业及投资银行部主
管、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陈友良先生,董事,硕士,马来西亚籍。曾任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风险部风险
分析师;巴克莱资本操作风险管理部经理;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风险部业务经理、
主席办公室主席特别助理、资金部副总裁、风险部资产负债管理总经理;华侨银行
(中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华侨永亨银行有限公司北亚区首席风险官、候补行
政总裁。现任华侨永亨银行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风险官,华侨源深置地(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
芦特尔先生,董事,硕士。21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永赢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永赢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董事。
陈巍女士,独立董事,硕士。曾任职于中国外运大连公司、美国飞驰集团无锡
公司。现任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胡建军先生,独立董事,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现任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管理合伙
人、上海分所兼上海自贸试验区分所所长,云知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义中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浙江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助理、系主任、副
院长。现任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党委书记、浙江大学金融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浙江东
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施道明先生,监事长,硕士,经济师。曾任宁波银监局主任科员、副处长;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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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零售公司部(小企业部)副总经理,上海分行行长,个人银行
部、信用卡部、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经理。
王妙如女士,监事,硕士。12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
所高级审计员;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风控经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黄玉芳女士,监事,硕士。9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2015年7月加入永赢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芦特尔先生,硕士。21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
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永赢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永赢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董事。
汪成杰先生,硕士。11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上海证监局副主任科员;陆
家嘴金融城发展局证券机构服务办公室副主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部总
监。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李永兴先生,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18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交银施罗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永赢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永赢国际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厉大业先生,博士。17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秘书、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产品
总监。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产品官。
虞俏依女士,学士。20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运营部注册登记岗;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登记部总监;圆信永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清算登记部总监;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兼客户服务部
总经理兼人力资源部总经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1) 现任基金经理情况
章成先生,CFA,国立清华大学金融学硕士,10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就职
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利率及衍生品交易处、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固定收益部,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投资总监助理。其在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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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管理基金的产品名称及管理时间如下表所示:
序号 产品名称 任职日期 离任日期
永赢润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永赢恒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永赢稳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永赢伟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永赢聚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永赢丰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永赢易弘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永赢中债-1-5 年国开行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永赢轩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永赢季季享 90 天持有
资基金
永赢久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2)历任基金经理情况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姓名 任职日期 离任日期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总经理芦特尔先生、副总经理李永兴先生、
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吴玮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高楠先生、权益投资部联席总
经理李文宾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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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收益;
法律行为;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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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
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5)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火
墙原则和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
系列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
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等要素。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
力的控制文化。
(1)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3 名。董事会下设资格审查
与薪酬委员会、审计及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其中审计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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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
委员会、IT 治理委员会、产品委员会、估值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
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职业道德的培养,制定和颁
布了《员工合规守则》,并进行持续教育。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进
行分析。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
务;对于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风
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
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
在业务管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记
录、保存和严格的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
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行
集中交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
执行机会。
②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委
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
围内,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对于超过
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交易部负责交易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易系
统在投资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券
并禁止从事受限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进行自动提示和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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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及
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2)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
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务
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
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
络安全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
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涵盖科学的招聘解聘、培训、考核、薪酬等内容的人事管理制度,
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审计部,负责公司的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查程序
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6)反洗钱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
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配备反洗钱负责人
员。除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体系外,公司还制定了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业务
操作规程,确保依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
流渠道,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信息及时送
交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
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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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审计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价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
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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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银行”)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葛仁余
成立时间:2007 年1 月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1835132.4463万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619 号
联系人:杨宁
电话:025-58587833
(二)主要人员情况
江苏银行托管业务条线现有员工近100名,来自于基金、券商、托管行等不同
的行业,具有会计、金融、法律、IT等不同的专业知识背景,团队成员具有较高的
专业知识水平、良好的服务意识、科学严谨的态度;部门管理层有20 年以上金融
从业经验,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苏银行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以及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
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
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目前江苏银行的托管业务产品线已涵盖公
募基金、信托计划、基金专户、基金子公司专项资管计划、券商资管计划、产业基
金、私募投资基金、QDII、QFII 专户资产等。江苏银行将在现有的基础上开拓创
新继续完善各类托管产品线。江苏银行同时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现金管理、绩效评
估、风险管理等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永赢伟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2 号)
(1)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2)确保江苏银行有关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托管业务中得
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3)确保资产安全,保证托管业务稳健运行。
员构成。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
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1)全面性原则。“实行全员、全程风险控制方法”,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
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位,不能留有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以业务岗位为主体,
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
生。
(3)及时性原则。各团队要及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釆取有效措施加强
内部控制。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必须独立于托管业务执行机构,业
务操作人员和检查人员必须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投资监督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
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
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
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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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
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
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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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46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21世纪中心大厦27楼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联系电话:(021)5169 0103
传真:(021)6887 8782、6887 8773
联系人:施筱程
客服热线:400-805-8888
网址:www.maxwealthfund.com
(二)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名单请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披露最新的销售机构名单。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
咨询各销售机构。
二、登记机构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46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27楼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联系电话:(021)5169 0188
传真:(021)5169 0179
联系人:刘沁宇
三、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8-2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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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安冬、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石静筠
经办注册会计师:石静筠、沈熙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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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基金募集申请【2018】年【11】月【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8】1768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名称
永赢伟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期为2018年11
月19日至2018年12月11日。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
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200,002,692.74元,折合200,002,692.74份。募集资金在募集
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31元,折合2.31份,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
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本基金募集期间含本息共募集200,002,695.05元,
有效认购户数为258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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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8年12月13日正
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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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
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
相关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A类份额自2019年1月28日起在相关销售机构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
务。本基金C类份额自2024年4月8日起在相关销售机构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
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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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赎回;
金的最高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时,申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
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提交的
赎回申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
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
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
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
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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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
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直销线上渠道除外)申购,首次申购的单
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
(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线上渠道申购,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投资人通过
其他销售机构申购(如有),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请投资人届时至基金管理人网站
或各销售机构查询。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投资
人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或累计申购金额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
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通常不得低
于上述下限。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申购金额及持有份额比例限制详见相
关公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本基
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运作过程中,
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
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份(如
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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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
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
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
体规定详见相关公告。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
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人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用。投资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含申购费)M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0%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取。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适用不同的赎回费率,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
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的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Y<7 日 1.50% 1.50%
Y≥30 日 0%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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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基金管理人应履行适当程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当投资者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0%)=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00=47,241.11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47,241.11份A类基金份额。
(2)当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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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0=47,619.05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47,619.05份C类基金份额。
(3)基金份数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1)当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相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2)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三:假定两笔赎回申请的赎回A类基金份额均为10,000份,但持有时间长短
不同,其中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发起各笔赎回申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 1 赎回 2
赎回份额(份,a) 10,000 10,000
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元,b)
持有时间 T 6天 40 天
适用赎回费率(c) 1.5% 0
赎回金额(元,d=a×b) 11,000 11,000
赎回费用(e=c×d) 165.00 0
净赎回金额(f=d-e) 10,835.00 11,000.00
例四:假定三笔赎回申请的赎回C类基金份额均为10,000份,但持有时间长短
不同,其中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发起各笔赎回申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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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 1 赎回 2 赎回 3
赎回份额(份,a) 10,000 10,000 10,000
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元,b)
持有时间 T 6天 20 天 40 天
适用赎回费率(c) 1.5% 0.5% 0
赎回金额(元,d=a×b) 11,000 11,000 11,000
赎回费用(e=c×d) 165.00 55.00 0
净赎回金额(f=d-e) 10,835.00 10,945.00 11,000.00
T日相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T日相应类别基金资产净值/T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
额总数。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销。
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并最迟于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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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资人的申购申请。
金资产净值。
利影响时。
申购时。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使
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情形时。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人单日申购金额上限、本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的,或接受
该申购申请会使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超出基金管理人公告的限额时。
发生上述第1、2、3、5、6、8、9、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发生上述第7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部分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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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金资产净值。
人的赎回申请。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
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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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可以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
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
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
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
制。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行确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暂停公告的次数,并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估值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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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转换
本基金A类份额自2019年10月11日起在相关销售机构开始办理日常转换业务。
本基金C类份额自2024年4月8日起在相关销售机构开始办理日常转换业务。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受理基
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
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
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情形。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
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A类份额自2021年3月31日起在相关销售机构开始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
务。本基金C类份额自2024年4月8日起在相关销售机构开始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
务。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
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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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二十、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
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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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越业
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
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
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个
交易日日终,保持现金(不含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及资本市场资金
环境的研究,积极把握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利率走势、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券种
的流动性以及信用水平,综合运用类属配置策略、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信
用策略等多种投资策略,力求规避风险并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保值。
本基金将综合分析各类属相对收益情况、利差变化状况、信用风险评级、流动
性风险管理等因素来确定各类属配置比例,发掘具有较好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增
持相对低估并能给组合带来相对较高回报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并给组合带来相对
较低回报的类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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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波动趋势,判断债券市场的未来
走势,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当预期收益
率曲线下移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当预期收益率曲
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本基金资产组合中的长、中、短期债券主要根据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进行合
理配置。本基金在确定固定收益资产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上,将结合收益率曲线变
化的预测,适时采用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或者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
杠铃及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通过主动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信用溢价,主要关注信用债收益率
受信用利差曲线变动趋势和信用变化两方面影响,相应地采用以下两种投资策略:
(1)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首先分析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情况,其次
分析标的债券市场容量、结构、流动性等变化趋势,最后综合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
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本基金信用债分行业投资比例。
(2)信用变化策略:信用债信用等级发生变化后,本基金将采用最新信用级
别所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对债券进行重新定价。
本基金将根据内、外部信用评级结果,结合对类似债券信用利差的分析以及对
未来信用利差走势的判断,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
进行投资。
息差策略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并
购买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本基金将对回购利率与
债券收益率、存款利率等进行比较,判断是否存在息差空间,从而确定是否进行正
回购。进行息差策略操作时,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控制回购比例以及信用风险和期限
错配风险。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主要围绕久期、流动性和信用风险三方面展
开。久期控制方面,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分析和预判,灵活调整组合的久期。
信用风险控制方面,对个券信用资质进行详尽的分析,对企业性质、所处行业、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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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措施以及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尽可能地缩小信用风险暴露。流动性控制方
面,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整体的流动性情况来调整持仓规模,在力求获取较高收益
的同时确保整体组合的流动性安全。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MBS)等证券品种。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
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
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
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本基金通过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结合发行
人资产负债状况、盈利能力、现金流、经营稳定性以及债券流动性、信用利差、信
用评级、违约风险等综合评估结果,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会的优质信用债券
进行投资。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应该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
含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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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1)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合计市值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除上述第(2)、(9)、(14)、(15)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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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
盖的范围更加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
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
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中债综合指数各项指标值的
时间序列更加完整,有利于更加深入地研究和分析市场。在综合考虑了指数的权威
性和代表性、指数的编制方法和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理念,本基金选择市场认
同度较高的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
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
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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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的基金品种,其风险收
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持有人的利益;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
定。
九、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本基金的投资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和证券发行人的基本面数据。
(3)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
(1)通过内部独立研究,并借鉴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形成宏观、政
策、投资策略、行业和证券发行人等分析报告,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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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本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
的判断决定本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
大投资决定。
(3)在既定的投资目标与原则下,由基金经理选择符合投资策略的品种进行
投资。
(4)基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到交易室进行交易。
(5)动态的组合管理:基金经理将跟踪证券市场和证券发行人的发展变化,
结合本基金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
动态的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6)固定收益团队根据市场变化对本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与监控,并
授权指定专员进行日常跟踪,出具风险分析报告。同时,风险管理部对本基金投资
过程进行日常监督。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10月22日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日为2024年09月30日。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其中:股票 - -
其中:债券 5,652,986,322.79 99.96
资产支持证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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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
售金融资产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662,667,049.70 36.84
占基金资产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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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说明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行政处罚,处罚金额分别合计为
公司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履行了相关的投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行为。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
股票。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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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永赢伟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2 号)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24年09月30日,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守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永赢伟益债券A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④
月 13 日至
月 31 日
月 1 日至
月 31 日
月 1 日至
月 31 日
月 1 日至
月 31 日
月 1 日至
月 31 日
月 1 日至
月 31 日
月 1 日至
月 30 日
注:2018年12月13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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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赢伟益债券C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④
月 8 日至
月 30 日
注:2024年4月8日为基金份额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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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银行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
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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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银行间市场发行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值。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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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
按规定公告。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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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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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第7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
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予以公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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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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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相应类别的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均不能低
于面值;
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
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在遵守法律法规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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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
划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部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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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费等;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30%÷当年实际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
前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实际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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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
前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实际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金财产的损失;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
费,其他费用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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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六、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等相关费
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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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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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
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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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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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五)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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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所;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变更;
责人发生变动;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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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时;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相关信息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
息;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和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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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
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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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
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产价值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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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
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
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
被拒绝。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
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
告中规定。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
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
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向投资者进行充分披露。
(二)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
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
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三)基金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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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
应待特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
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内的特
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
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
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
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
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将
在每次处置变现后按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六)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变现方案,将侧袋账户
资产处置变现。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及时向侧袋
账户对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七)侧袋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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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
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计
意见,内容应包含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
关的会计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
求,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
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
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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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风险提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
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资本市场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宏观经济运行中发挥着重要的功能。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增长具有周期性特征。对经济增长和经济周
期的预期变化,以及宏观经济运行的实际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资产价值产生重要影
响,从而对基金投资形成风险。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
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在利率上升时,基金持有的债券价
格下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购买力风险又称通货膨胀风险,是由于通货膨胀、货币贬值造成投资者实际收
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
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
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
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债券回
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指回
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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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
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
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
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
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发行人因经营情况恶化等因素发生违约,或债券发行人拒
绝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或由于债券发行人或债券本身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波
动等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
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
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
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存款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
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
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
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
人有权对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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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实施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
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
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
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
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
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
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五)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
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
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
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
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以及基金合
同有关规定而给基金财产带来损失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此,本基金需要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
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和债券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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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
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
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
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发行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若发行主体信用
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
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回的措施以应对巨额赎回,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
及时赎回份额的风险。
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
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
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
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
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由此可能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
(八)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
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的其他销售机构进行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
经基金销售机构担保收益,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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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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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及时变现的情形时,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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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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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各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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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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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银行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向外部专
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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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
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
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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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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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
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增加、减少或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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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人召集。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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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
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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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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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
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
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
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
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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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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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
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
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
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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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10%以上(含10%);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
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
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
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
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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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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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及时变现的情形时,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
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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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46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21世纪大厦21、22、23、27层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设立日期:2013年11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280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业务。
注册资本:玖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516901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银行)
住所:中国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邮编210005)
办公地址:中国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邮编210005)
法定代表人:夏平
成立时间:2007年1月22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619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
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承销短期
融资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
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代客理财、代理销售基金、代理销售贵金
属、代理收付和保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提供保险箱业务;办理委托存贷款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结售汇、代理远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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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售汇;国际结算;自营及代客外汇买卖;同业外汇拆借;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网上银行;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和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147.70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
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
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个
交易日日终,保持现金(不含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开始履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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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资产净值的10%;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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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除上述第2)、9)、14)、15)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3)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
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
约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对于基金管理人开展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托管人对此无法提前知晓或阻止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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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基金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
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
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
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基
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发生的,只能进
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
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
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事后监督。
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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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
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
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
各项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
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
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
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
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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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
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
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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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托管人应依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
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
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
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
的损失。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
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
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
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
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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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
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
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基金管理人
给与必要的配合,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
毕后,由基金托管人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
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
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具体保管事项由
双方另行签署《托管资产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管理事项协议》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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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
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
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
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是指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总份额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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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银行间市场发行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
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3)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资产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担。
(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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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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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
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
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
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
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
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三)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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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
息。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
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七)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
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
准。
(八)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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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托管人在对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出具复核确
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书面或电子方式确认,以备监管机构对相关文件
审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并确认认购申请后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
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
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
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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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
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
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经友好协
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
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
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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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出具法律意见书;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遇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
时变现的情形时,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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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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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开户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有关的开户、交易业务:
(二)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自助查询及人工咨询:
户资料,包括基金持有情况、基金交易明细、基金分红实施情况等。
节假日除外)的人工咨询服务。
(三)对账单订阅服务
单。
(四)邮件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热线、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电子邮件服务。内容包
括基金净值、交易确认及相关基金资讯信息等。
(五)短信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热线、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手机短信服务。内容包
括基金净值、交易确认及相关基金资讯信息等。
(六)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线、信函、电邮、传真等方式提出咨询、建议、投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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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基金管理人将尽快给予回复,并在处理进程中随时给予跟踪反馈。
(七)投资者交流活动
基金管理人将定期或不定期举办专业研讨会、投资者见面会或其他形式的交流
活动,为投资者提供与基金管理人进行直接交流的机会。
客服热线:400-805-8888(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 真:(021) 6887 8782、6887 8773
公司网址:http://www.maxwealthfund.com
服务信箱:service@maxwealthfund.com
永赢伟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2 号)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规定信息披露媒介进行公开披露。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永赢伟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更新(2023 年第 1 号)
永赢伟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
书(2023 年第 1 号)
永赢伟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 年第 4 季
度报告
永赢伟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 年年度报
告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
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及完善身份信息的公告
永赢伟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
书(2024 年第 1 号)
永赢伟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份额)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更新(2024 年第 1 号)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永赢伟益债券型
合同及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公告
永赢伟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 份额)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更新(2024 年第 1 号)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防范
金融诈骗的声明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
告
永赢伟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 年第 1 季
度报告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防范
金融诈骗的声明
永赢伟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份额)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更新(2024 年第 2 号)
永赢伟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 份额)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更新(2024 年第 2 号)
永赢伟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 年第 2 季
度报告
永赢伟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2 号)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机构投资者
分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永赢伟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接受机构
投资)、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永赢伟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 年中期报
告
永赢伟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接受机构
投资)、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部分基金最
数额限制的公告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防范
金融诈骗的声明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防范
金融诈骗的声明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防范
金融诈骗的声明
永赢伟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 年第 3 季
度报告
永赢伟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2 号)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分别置备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
间免费查阅。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maxwealthfund.com进
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永赢伟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2 号)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要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
申请查阅以下文件:
意见书;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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